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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陶某某,女,1987年5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告熊某某,男,1982年2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以被告熊某某已作出书面保证,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