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陶某某,女,1987年5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告熊某某,男,1982年2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以被告熊某某已作出书面保证,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