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39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万利,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周开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