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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调确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宝英、徐忠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宝英,徐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调确字第1446号申请人张宝英。申请人徐忠良。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宝英与申请人徐忠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宝英与申请人徐忠良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徐忠良赔偿张宝英人民币3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