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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辖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胜与李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徐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胜。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辖初字第0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5月21日,被上诉人徐胜以上诉人李军借款未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李军在答辩期间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居住在云龙区苏园里18幢2单元303室,现居住在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夏庄村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厂内,且已超过两年,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属徐州市云龙辖区,故双方关于“双方如有争议,可由出借人将借款人起诉到云龙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被告李军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由该院管辖。上诉人李军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不居住在云龙区苏园里18幢2单元303室,现居住在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夏庄村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厂内,已超过2年;法院依据认定的双方协议是不正确的,该协议上诉人根本不知道。综上,本案不属于云龙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可由出借人将借款人起诉到云龙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民事诉讼约定管辖优于法定管辖的原则,本案可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