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开琼与黄星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琼,黄星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68号原告王开琼,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诉讼代理人楚才伟,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星星,男,1992年03月1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原告王开琼诉被告黄星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开琼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开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开琼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开琼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石朝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