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旅游服务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旅游服务公司,广元市昭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广元市昭化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张玉林,经理。被告广元市昭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法定代表人吴建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昭化旅游服务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昭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昭化旅游服务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175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到期后原告广元市昭化旅游服务公司仍不预交,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仁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