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民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车某与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车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子林,阿鲁科尔沁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车某与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林、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我与被告袁某某订立婚约,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6000元,此款经介绍人车某某手交付给被告。现被告拒绝与我组建家庭,双方解除婚约,我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给我彩礼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某某辩称,车某某是我与车某的婚约介绍人。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当时车某甲夫妇给付我5000元,而非原告所称的6000元。在乌兰哈达乡的“老何家”举办了两桌订婚酒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1、证人陈某某出庭证言,证明其系原告的朋友。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车某在其家将面值为一百元的彩礼款6000元经车某某给付袁某某。因彩礼款不够,车某向我借款2000元,我将此款送至车某家,并参加了在“何二子”饭店举办的两桌订婚酒席;2、证人车某某出庭证言,证明其与原告系叔伯兄妹关系。袁某某托我为其做介绍人。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袁某某向车某索要彩礼20000元,因车某没有那么多钱,后双方协商只给付6000元。车某在其家将清点完的一百元面值彩礼款6000元交给我,经我给付袁某某。在乌兰哈达何家店的“何老二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举办了两桌酒席。被告针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为:对二证人的证言均有异议,车某某为被告袁某某介绍的婚姻,而且是车某甲夫妇在车某家给付被告面值为五十元的5000元。被告与车某同居生活六个月期间,被告将陈某某介绍给车某的二姑娘,陈某某与车某有亲属关系。被告袁某某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举了原告车某手机给被告手机发送的手机短信一条(当庭出示),证明原告只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元。原告针对被告提举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为:该份证据不完整,既没有结尾,前面也缺字,而且原告发此信息的用意是,若双方能私了,被告只需返还5000元就即可,但现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彩礼款。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和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综合认证:证人陈某某、车某某出庭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订立婚约及举办酒席时间、地点,以及彩礼款详细给付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虽不予认可,向法庭提举了原告发送给其的手机短信予以证明原告只给付彩礼款5000元,但是该证据不完整,存在瑕疵,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只对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原告车某与被告袁某某订立婚约,原告车某在其家将面值为一百元的彩礼款6000元经介绍人车某某给付给被告袁某某,并于当日在乌兰哈达乡“何”姓饭店举办了二桌酒席。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原告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当日,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6000元,属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款。原告与被告相处的时间较短,并已解除了婚约关系,被告亦未提举证据证明二人已共同生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由被告对原告给付的6000元彩礼款予以返还;被告辩解只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款5000元,并向法庭提举了原告发送给其的手机短信予以证明,但是该证据不完整,存在瑕疵,且未提举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车某彩礼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建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