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魏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在勇,淮安市清浦区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