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35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12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于199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秦某(1998年8月30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被告自从有外遇后对原告的态度发生改变,动辄为家庭琐事同原告争吵。2011年正月,被告因婚外情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致一死一伤,至今出逃未归,期间未曾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过,对家庭不管不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秦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况。2、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其子女情况。3、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因故伤人致一死一伤,自2011年2月7日出逃后至今未归。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95年12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于199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秦某(1998年8月30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2月7日被告因故伤人致一死一伤,现已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被告出逃后至今未被抓获,未曾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过。诉讼中,原告未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被告秦某某于2011年2月出逃后,至今未归,严重伤害了与原告程某某的夫妻感情,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离婚后,都有抚养婚生子秦某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确定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宣城市的生活消费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秦某以后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诉讼中,原告未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秦某由原告程某某抚养,被告秦某某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六个月给付一次,秦某以后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结算,原、被告各承担50%,与前述生活费同步结算,均至秦某能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进仓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慧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