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五里墩花园路汽车综合市场四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肖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桂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桂芬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方���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志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