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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才富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才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09号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董事长被告: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志联,主任被告:刘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才富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才富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才富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