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汇川区南京路。委托代理人张凤霞,联社法律事务部员工。被执行人黄明书,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张元书审判员 唐继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