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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吴丰青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吴丰青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7号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才。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丰青,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委托代理人洪绍武,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丽莉,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明天公司)与被告吴丰青侵害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二级吊顶结构件”,专利号为ZL20121057××××.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崇亮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吴丰青的委托代理人洪绍武、温丽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绣明天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6日,胡崇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二级吊顶结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2013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2014年8月18日,胡崇亮将专利权转让给锦绣明天公司,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锦绣明天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21057××××.2。该专利产品推出市场后,立即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喜爱,为锦绣明天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锦绣明天公司亦发现大量抄袭、模仿该专利设计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严重损害了锦绣明天公司的合法利益。经锦绣明天公司调查发现:1.被告吴丰青在其宣传册中公开介绍和许诺销售其生产的名称为“二级顶系列”的被诉侵权产品;2.上述名称为“二级顶系列”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锦绣明天公司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锦绣明天公司认为,吴丰青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恶意地大量制造、销售与锦绣明天公司的专利实质性相同的边角产品,造成锦绣明天公司损失了不少于20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的规定,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第30号案例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的意见,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吴丰青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等;2.吴丰青赔偿锦绣明天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锦绣明天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后又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吴丰青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锦绣明天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宣传图册上侵权的图片资料。原告锦绣明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ZL20121057××××.2号专利证书、专利公告,以证明锦绣明天公司为案涉专利专利权人;证据2.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吴丰青的被告主体身份;证据3.产品宣传画册,以证明吴丰青在其宣传册中公开介绍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证据4、(2014)佛中法立保字第717民事裁定书及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证明经法院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与原告专利设计的设计特征相近似。被告吴丰青答辩称:锦绣明天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该专利权被宣告为全部无效,吴丰青不构成侵权,锦绣明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被告吴丰青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证据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613号)复印件;证据1-2,以证明涉案专利属无效专利。被告吴丰青对原告锦绣明天公司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锦绣明天公司对被告吴丰青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称已收到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原件,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经审理查明,锦绣明天公司对名称为“二级吊顶结构件”、专利号为ZL20121057××××.2的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该专利权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决定日为2015年7月21日。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锦绣明天公司于本案享有的名称为“二级吊顶结构件”、专利号为ZL20121057××××.2的发明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规定,原告锦绣明天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于本案对被告吴丰青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起诉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故对其于本案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回予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费252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