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宣告王某乙失踪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王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在岗,陈青集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涛,陈青集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某乙,女,住柘城县。系王某甲之儿媳。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王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王某乙系申请人王某甲之儿媳,自2013年4月16日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无音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发出寻找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乙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