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乌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德财诉被告李昇、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财,李昇,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宋德财,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李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高xx,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被告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财诉被告李昇、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德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