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庙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严润亮与周以春、董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润亮,周以春,董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严润亮,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月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以春,居民。被告董小娟,居民。原告严润亮诉被告周以春、董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月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润亮诉称: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周以春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与被告周以春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董小娟为苏N×××××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的医疗费3640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70元、护理费1531.7元、交通费400元,合计40348.35元,要求二被告赔偿26905.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的4月15日18时50分,原告严润亮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李士勤),沿沭阳县沭城镇天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苏州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告周以春驾驭的苏N×××××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严润亮及案外人李士勤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严润亮与被告周以春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士勤无责任。原告李润亮受伤后被送往沭阳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36408.95元。出院医嘱:休息四月,加强营养等。另查明,苏N×××××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董小娟,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严润亮系城镇居民户口性质,2015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6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沭阳中山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周以春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周以春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周以春按责赔偿。被告董小娟系苏N×××××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投保义务人,其未对苏N×××××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依法应与被告周以春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为:医疗费3640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17天*18元)、营养费170元(酌定)、误工费1531.7元(17天*90.1元)、护理费1531.7元(17天*90.1元)、交通费200元(酌定),合计40148.35元。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严润亮的医疗费3640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170元、误工费1531.7元、护理费1531.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0148.35元,由被告周以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6705.88元,被告董小娟对其中的13263.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严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周以春、董小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