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楼英、赵乐平等与楼乃信、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英,赵乐平,楼乃信,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27号原告:楼英。原告:赵乐平。被告:楼乃信。被告: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乃信。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忠,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英、赵乐平与被告楼乃信、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英、赵乐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乃信、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英、赵乐平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英、赵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楼英、赵乐平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