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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武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xx,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武xx驾驶载乘杨xx的黑Dxxx**号二轮摩托车在同江市幸福路与繁荣街路口与钟xx驾驶的黑Dxxx**号出租车相撞,相撞后摩托车又与由西向北准备左转弯的马xx驾驶的停在中心线上的黑Dxx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三方车损,武xx、杨xx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武xx、钟xx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酒精检测:武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5667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武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马xx、钟xx、杨xx证言,被告人武xx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武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