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栾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栾某。委托代理人刘利,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凤英,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