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