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邹金存与张国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存,张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存。被执行人张国新。关于邹金存与张国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张国新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新在南宫市明化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每年有固定的粮补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张国新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国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91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