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王雷、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王雷,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钟华,行长。被执行人王雷,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立,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153.22元、案件受理费3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亮、张立外出打工,查无下落,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王雷、张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