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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胜洪与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洪,徐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15-1号申请执行人马胜洪。被执行人徐俊杰。马胜洪与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徐俊杰应归还马胜洪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70元由徐俊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徐俊杰名下房产均设定抵押,且被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817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胜洪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俊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胜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持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徐俊杰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俊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胜洪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俊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俊杰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马胜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