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邢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张艳艳,女,1985年3月12日生。被告邢晓东,男1989男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邢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李听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