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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旦太扬与田芳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旦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田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旦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