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旦太扬与田芳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旦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田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旦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