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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廉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3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原告廉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