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毛犀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今已经离开增城区3年有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上诉人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上诉人又不能举证其主张的被上诉人起诉时仍然继续离开住所地居住的事实。故被上诉人选择其现居住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