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大丰市上川农庄酒楼、李露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111号原告陈爱华,男,汉族。被告大丰市上川农庄酒楼。负责人徐安富。被告李露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华诉被告大丰市上川农庄酒楼、李露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爱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