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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大丰市上川农庄酒楼、李露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111号原告陈爱华,男,汉族。被告大丰市上川农庄酒楼。负责人徐安富。被告李露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华诉被告大丰市上川农庄酒楼、李露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爱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