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24号原告xx,女,192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左云县小京庄乡人,住xx。被告xx,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被告xx,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住xx。被告xx,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人,住xx。被告xx,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左云县云兴镇人,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进林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