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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24号原告xx,女,192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左云县小京庄乡人,住xx。被告xx,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被告xx,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住xx。被告xx,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人,住xx。被告xx,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左云县云兴镇人,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进林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