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吴祥与张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02号原告陈吴祥,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吴祥与被告张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吴祥的委托代理人陈能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文俊未作答辩。现查明,2009年10月之前,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09年10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3年1月4日,被告在上述借条上标注“续借到2014年1月3日”。当天,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陈吴祥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按月付息。如需还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张文俊…2013年1月4日”。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第一笔28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而第二笔20万元借款,借条上仅注明“按月付息”,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系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系利息约定不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就该笔20万元借款原告仅能要求被告归还本金以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吴祥借款本金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3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1元、减半收取为5,395.5元,由原告陈吴祥负担835元,被告张文俊负担4,5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