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开与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谢开。委托代理人黄世荣。被告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心平。委托代理人黄逸。委托代理人谢颂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开与被告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开负担。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