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棋与被告郭佳、徐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棋,郭佳,徐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60号原告张家棋委托代理人瞿希贤,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佳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红兵原告张家棋与被告郭佳、徐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七林担任审判员长,审判员曹荔、徐永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棋的委托代理人瞿希贤,被告郭佳的委托代理人潘新国,被告徐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棋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累计向原告借款180万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20%,逾期还款则承担30%的违约金,提前偿还一月少总额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不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借到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此款于2015年6月10日还款逾期未还款承担违约金30%承担利息20%借款人郭佳2015年2月10号”。拟证明被告郭佳向原告借款180万元的事实。被告郭佳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对借款约定的利率无异议,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律相违背,不应支持。被告郭佳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徐红兵辩称,被告徐红兵不知晓原告所诉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应由被告郭佳个人偿还。被告徐红兵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各一份。拟证明二被告已离婚及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情况。对原告张家棋提交的证据,被告郭佳质证认为,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徐红兵质证认为,对借款事实不清楚,对借条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徐红兵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家棋质证认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真实,但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张家琪提交的借据、被告徐红兵提交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郭佳因经营需要累计向原告张家棋借款170万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郭佳向原告张家棋出具180万元(含利息10万元)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逾期还款则承担30%的违约金,承担利息20%,提前偿还一月少总额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郭佳未还款。另查明,被告郭佳与被告徐红兵于2014年8月15日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债权归郭佳所有,债务由郭佳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郭佳欠原告张家棋借款17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有被告郭佳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郭佳对欠款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佳应当偿还借款。原告张家棋、被告郭佳关于借款利率和违约金的约定均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高出部分无效。被告郭佳与被告徐红兵于2014年8月15日协议登记离婚,原告张家棋提交的被告郭佳出具的借条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原告张家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郭佳与被告徐红兵婚姻存续期间,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郭佳与被告徐红兵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被告郭佳与被告徐红兵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张家棋要求被告徐红兵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佳偿还原告张家棋人民币180万元,其中170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家棋要求被告徐红兵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张家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张家棋负担2000元,被告郭佳负担1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10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七林审判员 徐永华审判员 曹 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