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莹君与何亮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亮斌,梁莹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亮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莹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何亮斌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3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由于上诉人的外籍人士身份,本案属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即使是基层法院,也应当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所以,本案有关由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佛山市顺德区,并且约定因协议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内容具体明确,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