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饶靖、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靖,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靖,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18061300-6。法定代表人方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树荣,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饶靖为与被上诉人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房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刚、宋顺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