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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2011。被告林某,女,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22X。委托代理人:吴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中旬经方某甲、方某乙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16日在惠来县富林大酒店举行婚礼。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但后来由于被告受表姑不良思想影响,于2014年5月22日,被告携带聘金、聘礼,突然离家出走至今。出走期间,被告曾多次致电原告,诬蔑原告、原告父母及邻居朋友对其虐待,并多次提出要离婚。原告在被告出走期间,多次发信息、打电话表明态度,希望被告冷静思考,想清楚了就回家,可得到的却是被告的无理取闹和冷言回绝。直至2014年8月初,被告托中间人上门向原告一家赔礼道歉,请原告原谅并挑时间接被告回家。2014年8月14日中午,原告按约上门接被告回家,可被告又再次反悔。为解除原告及家人的痛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被告退回聘金聘礼共计人民币二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自愿同意离婚。二、雅迪电动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林某所有。三、原告吴某、被告林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陈如盛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