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旭升与黄剑平、郭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升,黄剑平,郭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9-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黄剑平,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郭秋燕,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赵旭升申请执行黄剑平、郭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旭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为零,无冻结、扣划价值,故未进行冻结、扣划。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土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旭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