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第1633号原告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向银,总经理。被告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任甲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修无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欢人民陪审员  杜敏人民陪审员  冯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