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唐洪文与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洪文,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洪文。委托代理人:周向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金。委托代理人:蔡晋元,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唐洪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高尔夫球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洪文与沙河高尔夫球会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唐洪文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唐洪文上诉请求沙河高尔夫球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本院认为,唐洪文与沙河高尔夫球会领班梁某存在打架的事实。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唐洪文对打架事件的后果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沙河高尔夫球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明确包括第8项:“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行为”,且殴打同事、主管的行为确实会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沙河高尔夫球会据此解除与唐洪文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唐洪文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原审根据唐洪文胜诉情况确定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唐洪文要求变更律师费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唐洪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洪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