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文运琴与王作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运琴,王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01-2号申请执行人文运琴被执行人王作军本院在执行文运琴与王作军离婚纠纷一案(2002)枣法南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作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作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黄树国执行员 陈明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