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XX与陈轩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轩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保字第34号申请人XX,男,汉族。被申请人陈轩若,女,汉族。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陈轩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陈轩若名下的车号为甘JC08**的大众牌轿车1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陈轩若名下的车号为甘JC08**的大众牌轿车1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