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立均与周龙生、姜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均,周龙生,姜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朱立均,居民。被告周龙生,居民。被告姜月红,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维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龙生、姜月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立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做工程为由,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3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周龙生、姜月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龙生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周龙生、姜月红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周龙生、姜月红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5%。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三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龙生、姜月红单独或共同向原告朱立均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经原告索要后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请求被告姜月红归还2014年4月20日55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本院在法定限额内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立均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周龙生、姜月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立均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朱立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周龙生负担负担5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0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