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与被告刘国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刘国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振,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刘国涛,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民族、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与被告刘国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送达住址和联系方式。故,原告王振诉被告刘国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退还原告王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玉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