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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立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娟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立民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娟,女,汉族。上诉人李娟因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立字第00010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出生于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雷家巷村,从出生时就分有土地,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003年12月结婚外嫁,2005年生子席怿恒,两人的户口均在雷家巷村,上诉人在夫家没有分配承包地,多年来在雷家巷村尽到了农业、水利等规费义务,行使过选举村长和委员的政治权利,村上也为两人办理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但雷家巷村村委会在村集体土地租赁及出售时,以其丈夫为农民为由,拒绝分配村上的各种待遇。曾多次找村组领导反映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均遭拒绝。认为雷家巷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征地补偿权利、集体资产分配等权益,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收益,要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其实质是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身份而产生的待遇及利益分配纠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华昌审 判 员  杨新海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