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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洪力与被上诉人杜洪波、杜洪涛、杜洪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洪力,杜洪波,杜洪涛,杜洪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洪力,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景龙,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洪波,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洪涛,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洪义,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长岭县。上诉人杜洪力与被上诉人杜洪波、杜洪涛、杜洪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杜洪力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洪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龙,被上诉人杜洪波、杜洪涛、杜洪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杜洪力。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