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伟与陈益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韩伟,陈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申请执行人:韩伟,木匠。被执行人:陈益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韩伟与被执行人陈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益敏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韩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益敏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2010元及支付利息,执行费2180.15元。2015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益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52010元及利息,执行费2180.1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益敏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7幢505室的房地产,该房产现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