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张良广、伍绍东、贺善虎、曹建平、尹之军、唐祖宏、吕美华与被告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广,伍绍东,贺善虎,曹建平,尹之军,唐祖宏,吕美华,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张良广,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伍绍东,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贺善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曹建平,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尹之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唐祖宏,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吕美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李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法定代表人韩小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张良广、伍绍东、贺善虎、曹建平、尹之军、唐祖宏、吕美华与被告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广、伍绍东、贺善虎、曹建平、尹之军、唐祖宏、吕美华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良广、伍绍东、贺善虎、曹建平、尹之军、唐祖宏、吕美华负担。审判员 钟尧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爱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