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字登翠诉张文普离婚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字登翠,张文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字登翠。委托代理人张天吕,云县爱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普。上诉人字登翠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字登翠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字登翠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字登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字登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张智萍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红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