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建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010006224255995、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8日,金额为293602.14元、付款人为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丹阳金鼎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生奇���判员陈麒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