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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光传与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路分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传,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分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51号原告:罗光传,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肖青锋。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负责人:阙文雄。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被告: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传诉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路分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光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光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罗光传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