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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盛某。被告:陈某。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志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盛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结婚,婚后无小孩。双方结婚后,陈某隐瞒自己在外透支信用卡、借高利贷用于个人消费,偶尔和朋友在外吸食麻果,影响原告正常生活。被告不仅不承担家庭正常开支,还不关心原告,没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我透支信用卡的事原告知情,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同事,2011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原、被告租住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云鹤小区。2014年12月起,盛某回其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盛某认为陈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透支信用卡,借高利贷,并有吸食麻果的行为,陈某不承担家庭正常开支,并不关心原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则认为其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原告都知情,且透支的钱都用于结婚和家庭开支。被告收入不稳定,但仍将收入交原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关系良好,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然双方时有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陈某作为丈夫,应负担起家庭生活的经济责任,在共同生活中应多关心、照顾盛某,加强与盛某的交流,盛某对夫妻间产生的矛盾也不应采取消极的回避态度,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志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